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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5/25 14:31:54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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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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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

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1.提交方式……………………………………………………5

2.获取收件编号………………………………………………5

3.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6

1.材料补正……………………………………………………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

(三)办理进程查询…………………………………………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6

(五)流程图…………………………………………………7

三、救济途径………………………………………………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8

(三)行政诉讼………………………………………………8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10

附件2…………………………………………………………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    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编码:3713000102103

(二)实施机构:bet365赌城网投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临沂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六)办理条件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

申请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查明地下和地上设施的具体位置;

  2、建设单位和物品堆放单位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商定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能够保证相关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3、征得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同意并有现场监护措施。

(七)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应详细说明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位置和施工范围,爆破、顶进、支护等特殊作业项目,使用大型施工机械情况,对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

  2、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平面布置图及施工范围纸质平面图一份;

  3、地下和地上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纸质平面图和立面图一份;

  4、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5、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答复意见及现场监护措施;

  6、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3778

电子邮箱: zjwzwdt@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3778。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窗口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随即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377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住建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负责对市住建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住建局窗口电话:0539—8773778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0539—8770096

电子邮箱:lyjsjjcs@163.com

信箱: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1605房间(监察室)收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号,联系电话:0531-87935571

(2)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电话:0539-877192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编号:                 

在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证

申 请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表一:   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

建设规模    

合同工期    

施工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

负责人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资金保函或证明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其他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原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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