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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5/25 14:31:14 作者:  浏览次数:

3713000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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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6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7

2.获取收件编号………………………………………………7

3.获取收件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救济途径…………………………………………………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9

(三)行政诉讼………………………………………………9

四、表单填写…………………………………………………10

申请书示范文本………………………………………………10

五、有关说明…………………………………………………10

附件1…………………………………………………………11

附件2…………………………………………………………12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编码:3713000102102

(二)实施机构:bet365赌城网投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申请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四)受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六)办理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违反基本建设法定程序的项目,需待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成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申请材料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住建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大厅)

2.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

5.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书

7.    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原件)

8.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公司账户余额不少于合同造价30%,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公司账户余额不少于合同造价的50%)(原件)

9.    新型墙材基金(2017年4月1日之前开工项目补交)、养老保障金缴纳证明

10.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11.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1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3778

电子邮箱: zjwzwdt@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3778。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窗口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随即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377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住建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负责对市住建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住建局窗口电话:0539—8773776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0539—8770096

电子邮箱:lyjsjjcs@163.com

信箱: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1605房间。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号,联系电话:0531-87935571

(2)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92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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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服务电话:0539-8776778                                                                          督查考核科:8770096

附件2

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 请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表一:   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

建设规模    

合同工期    

施工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

负责人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资金保函或证明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其他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原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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