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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临政发〔2017〕8号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9/19 8:48:40 作者:  浏览次数: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临政发〔2017〕8号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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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5日

贯彻临政发〔2017〕8号文件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各科室、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市住建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审查有关事务涉及的具体科室、单位确定会议范围,统筹负责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促指导各科室、单位抓好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日常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科室、单位要明确专项负责人,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2017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

各科室、单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应对照审查标准,内部进行充分论证,严格进行自我审查后填写《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市政府、多部门联合发文或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单位负责进行自我审查,涉及多部门联合发文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局多个科室、局属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进行自我审查。

2.各科室、单位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3.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市政府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除以上文件外,出台其他政策措施时,也应将审查结论书复印件和政策措施文件、相关依据一并报局联审会议办公室。

4.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局联审会议或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市价格、商务、工商、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局联审会议办公室发现审查明显不符实际的,应通知起草单位予以纠正。坚决杜绝审查流于形式不负责任、故意隐瞒实际情况、曲解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引用失效文件等行为。

(三)有序清理存量。

各科室、单位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摸底排查, 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与上述规范增量的责任主体相同。

1.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在自我审查后逐一填写《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将审查结论书复印件和政策措施文件、相关依据一并报局联审会议办公室。各科室、单位在存量清理的自我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措施和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

2.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要于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科室、单位要于2017年12月20日前根据本科室(单位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完成情况,认真填写《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2)和《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3)报局联审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

各科室、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问责。

各科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自我审查工作和存量政策措施摸底排查工作。局联审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我局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局监察室、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局监察室接到反映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学习宣传。

要加强业务培训,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3.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附件1: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doc

附件2:临沂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doc

附件3:临沂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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