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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4/19 16:00:56 作者:  浏览次数:

《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印发,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费用的确定与复核、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与管理、罚则等内容,重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的确定与复核、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与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2007年颁发施行的《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临建发〔2007〕184号),实施时间跨度长,且相关费用的名称、性质发生变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19号)已将措施费改为规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 号),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费用,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施工扬尘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改善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办法》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主体的责任。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表》(以下简称《支付计划表》),《支付计划表》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核后留存备查,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与监理单位共同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设立专项账户,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细化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提节点。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项账户管理;预付、支付计划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制定,结合建设工程特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以非现金方式从发包人银行基本户一次性存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其余部分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比例,同期支付。预付款不得在工程进度款拨付中扣除。提高了预付款首次拨付比例,减少了拨付次数,明确了拨付节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办法》突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的确定,由原来审核后,发包人按照核定的额度进行预付,改为由发承包双方按省规定费率计取,发包人将预付额支付到户后,再到主管部门复核;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预付额拨付时提供的资料简化,不再提供帐薄及记账凭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检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记账情况,并将相关行为与企业信用管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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