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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4/28 10:17:02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建造师队伍不断壮大,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在建造师注册、执业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违规挂靠、无序流动、履责不力等突出问题,影响了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

1、建造师注册采取逐级上报制,市直企业直接报市住建局,各县区企业申报材料需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局。

2、根据省级二级建造师办理流程,为方便企业注册,提高效率,我市每月5号、20号后分两批通过临沂市住建局官方网站(http://www.ynjinlijx.com首页中间专题专栏“建造师管理”)公示后统一汇总材料上报省住建厅。变更、注销注册同时办理后公示。

3、已经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到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需提供现聘用企业缴纳的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缴费明细及缴费发票);已经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到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提供现聘用企业缴纳的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缴费明细及缴费发票)。资质批准后,请登陆山东省住建厅网站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系统,首先企业完善资质信息,完善企业信息后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市住建局进行信息审核并打回预注册人员信息,然后进行建造师“正式”注册的申报,申报批准后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领取资质证书。

4、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本通知第13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5、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新聘用企业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包括缴费发票及人员明细表(加盖社保章,网站可以提供查询的除外)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退休证复印件。

6、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并应提前一个月向受聘企业提出;建造师变更注册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聘用企业经营中止、破产、解散的,聘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撤回资质证书的,聘用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更名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7、建造师注册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在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需核查是否影响企业资质,凡不能满足资质条件的,应责令企业于三个月内补足建造师,逾期未能补足的,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9、注册建造师业务量大面广,各县区主管部门务必把好材料初审关,对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认真核对,对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杜绝虚假挂靠、人证分离现象。

10、要认真落实“放管服”的要求,服务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工作大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并及时通过网站对外公布,让企业和群众便于接受和掌握,办理业务“最多跑一次腿”。

二、加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

11、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加盖其执业印章的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其注册证书上所载的注册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所登记专业必须与招标公告一致。

1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或合同约定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在招投标监管、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查中标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

13、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更换前先予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合同双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死亡、负刑事责任等)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施工单位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业绩和市场主体考核得分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15、担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代行项目经理职责。

16、担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17、修改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聘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聘用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不能及时签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三、加强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

18、建立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19、实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每年一次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信用评价。按照建造师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并作为建筑市场监管、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临沂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严肃查处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

20、全省住建系统违规挂靠注册类证书整改活动结束后,凡公务员(包括已退休)、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编工勤人员存在以虚假材料获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强制注销,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为其考试报名及注册提供条件的相关企业按规定给予诚信扣分。

21、切实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建造师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未注册执业、超越执业范围执业、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报请省住建厅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临沂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行业管理科: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3楼1353室

联系电话:0539-637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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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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