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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8/11 3:32:26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为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市委办公室《临沂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办字〔200344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局机关所有车辆(包括户籍在机关的车辆和户籍不在机关但由局机关支付费用的车辆)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派遣。

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局领导不再相对固定公务用车,局机关科室不再保留由局机关财务支付费用的公务用车,局领导和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由局机关车队提供保障。

三、局机关公务用车的派遣按照出差地域分别进行审批。因公在临沂市(九县五区)行政辖区内的用车,由局机关车队和局办公室审批;因公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的用车,由局机关车队、局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跨省公务用车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局领导和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私用车,按公务用车的派遣权限进行审批。除特殊情况(如局机关职工或其家属因天灾人祸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的因私用车)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车人承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用车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局领导和局机关科室所有用车必须经过局机关车队、局办公室和局分管领导按车辆派遣权限进行审批。否则,均视为私自出车,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自己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车队所有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不发放差旅补助,不报销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私自出车,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在车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对驾驶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属机关编制的另行安排工作,局属单位的退回原单位,同时建议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不称职。

七、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检查、参观学习临时用车,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八、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停放。机关车辆当天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办公区指定位置。凡不按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驾驶员,按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自负。

九、局机关车辆如需维修,由驾驶员向车队提出申请,核定维修费用数额后签发车辆维修通知单,驾驶员持通知单到规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后更换的旧件交回局机关车队。报修金额超过1000元的,须经局机关车队和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分管财务负责人或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所有费用均由车辆驾驶员自负。车辆维修费用由局财务科按规定直接与厂家结算,其他任何人经手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出差市外、急需维修的例外,但必须按报修程序进行审批,出差返临后两日内补办手续)。未经批准,维修费用自理。

十、局机关车辆加油由专人负责。局财务科工作人员按规定输加油卡,驾驶员持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或刷卡,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加油卡交局机关财务科工作人员。

十一、严格执行外出车辆派遣单制度,派遣单作为报销凭证,无派遣单的外出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二、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出差补助。出差补助标准:临沂市区(五区)每天3元,各县每天6元,省内每天8元,跨省每天15元。节假日和夜间值班每天30元。领取出差补助按每天实际出车情况和派遗单、派车记录进行补助,无实际出车记录的不予发放出差补助。

十三、建立车辆运行管理档案。机关所有车辆分别建立档案,并及时将加油、维修、出车里程进行登记,每季度公布一次。

十四、驾驶员夜间轮流值班,每晚1人。外出驾驶员出车返回(晚8:00后)由值班驾驶员送回,值班驾驶员次日上午可休息,下午正常上班。

十五、局机关车队驾驶员每年度按其现实表现分别进行红旗驾驶员、安全行车驾驶员、节约能手驾驶员、爱护车辆驾驶员等各类等次的驾驶员评比活动,除发放荣誉证书外,并分别给予500元、2000元等次的奖励。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市建设局机关所有公务车辆。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八、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的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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