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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2 15:02:22 作者:  浏览次数:

为解决最贫困群众的最基本居住问题,2012年,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安排,我市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截至目前,共改造农村危房 6.2万农村群众住上了“安全房”。特别是2016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以来,全市住建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拖底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按照“能固则固,能建则建,能养则养,能租则租,能保则保”的原则,积极推进危房改造,共计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 13415 户,其中2017年完成 8324 户,全面完成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着危房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群众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现就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政策做一下解读。
    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从2009年起,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开展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2012年,山东首次纳入试点范围。2017年以来,我省已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6年,可以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是农村地区唯一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解决最贫困群众的最基本住房问题。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省、市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四、农村危房改造方式、组织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分原址重建、修缮加固。
    1、原址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是拆除重建。应拆除重建的,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为主要方式,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对房屋局部构件进行修缮或更换。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联系施工队伍,确有困难的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帮助联系施工队伍建设。

组织建设方式原则上以分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五、危房改造住房建筑面积要求
   国家危房改造对改造后住房的建筑面积有严格的限制。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坚决防止出现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等问题。每年国家建设部对此项的检查也非常严格,超标准建房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国家不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六、危房改造操作程序
    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公示。
    1、农户自愿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2、村民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县级有关部门审批。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拍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5、三方签订协议。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街办)后,乡(镇、街办)(甲)、村(乙)、户(丙)三方进行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四份,三方各一份,报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6、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7、房屋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县验收报告进行复查,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区要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卡通”账户的制度。
    八、改造后的房屋产权确定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九、危房改造户的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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